未成年人保護一直是政府和社會重點關注的領域。不過我國各地發展差異較大,大城市里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公共服務做得相對好一些。如上海新修訂的即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就代表了目前未成年人保護領域較先進的做法。
該條例增加了一些符合當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要求的內容,如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留在家中,未滿12歲少兒不得坐副駕駛位,未滿4歲兒童必須坐安全座椅,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或變相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活動,酒吧歌舞廳游藝娛樂場所等營業性娛樂消費場所需設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標志并禁止接納未成年人,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等等。從這些修訂內容來看,基本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值得全國其他地方借鑒。
如果將上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對照,可以發現上海的條例是在國家法的基礎上做的修訂,同時在部分內容上具體化了。從立法角度來說,這部地方法規是以國家法為基礎,內容上更貼近時代和現實,從而與國家法一道構筑起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總的來說,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過多次修訂之后,內容上已經相當完備了。
當然,目前未成年人保護中仍有一些領域尚待加強和完善。首先,安全責任仍是主要的責任。對各行政管理主體來說,管理和執行的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保護的效果。從教育主管部門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網絡監管部門、文化管理部門,還有不少細節需要完善,相應的執法效率仍需提高。這些內容在國家和地方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的行政管理中的確存在工作怠惰、職能不清、執法不嚴、縱容等現象,需要各責任主體完善工作機制責任機制。
例如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校園附近小賣鋪違規設立、銷售三無產品牟取暴利、引誘學生消費等現象就屢禁不止,說明管理不到位、執法效果不理想。又如暑假各地經常發生未成年人野泳溺水事件,可以發現相當部分水域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的問題。令人痛心的是,這種情況幾十年來一直沒有根本改變。
其次,社會服務工作也有待完善。我們經常能在媒體上看到“未成年孩子照顧生病父母或者老人”“五六歲孩子撐起一個家”之類的報道,這些報道其實折射的是我國針對未成年人、失能的人以及老年人的社會服務工作上的不足。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已經對如何關照未成年人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那些因家庭原因導致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照顧、不能繼續義務教育的情形都應當由民政部門、社區介入,視情況給予救助、接管和幫扶。還有患有重度網癮、心理疾病、罕見病、先天后天缺陷等疾病的未成年人,需要不同的社會服務,但目前這方面的服務仍比較欠缺。在社會服務工作領域,尚未能建起一整套包含民政、司法、社區、學校、醫院、民營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各機構之間進行及時高效溝通協同的工作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共同的事業。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全球一體化趨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會越來越復雜。立法是必要的,修訂也是必要的,但是需要落到實處。需在進一步明確主體責任、增強執法效果之外,繼續完善社會服務覆蓋面和協同機制,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