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不得以商品拆封拒絕7天退貨,維護好消費者“后悔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發布《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由于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渠道購物時,只能通過簡單的文字、圖片、視頻了解商品信息,難免存在購物沖動。為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的權利。當然,部分商品除外。按說,這有力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后悔權”。
然而現實情況更為復雜。比如有的平臺規定,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有的商家明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這都讓法律賦予消費者的“后悔權”打了折扣。對此,從市場監管部門到司法機關均亮出了態度。
在市場監管總局專門印發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退貨程序,還以特別規定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多項責任。這對防止商家在無理由退貨問題上“耍賴”,進一步規范七日無理由退貨發揮了指導作用。
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也有規定,即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這既堵上了某些商家“耍賴”的借口,也進一步強化了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
此次意見重申了上述規定,顯然賦予了消費者更大權利——不僅有拆封查驗商品的權利,而且在不影響商品完好的情況下還有無理由退貨權。另外,進一步限制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權利,即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那么經營者就無權拒絕退貨。
如此一來,商品已拆封將不再成為消費者要求無理由退貨的障礙,也不再成為商家推卸責任的借口。那么,消費者就有更多意愿去消費,消費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也會更大。因為消費者的“后悔權”除行政保障外,還有司法機關消除后顧之憂,消費者就有更多動力積極消費。
從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解讀來看,此舉有增強消費信心、提升消費意愿之目的。作為司法機關,既為消費者權益護航,也為宏觀經濟增長護航,這本是題中之義。雖然此次從支持無理由退貨這個“小切口”入手,但類似這樣的細節性支撐,最終都將轉化為提升消費的動力。
在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居民儲蓄率長期居高不下的語境下,很多人不是沒有錢消費,而是因為消費過程中很多問題抑制了消費信心和消費意愿。這既需要市場監管等部門以更多務實行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減少消費投訴率,也離不開司法機關提供強有力支持。
此次意見是司法機關為消費者權益“撐腰”的又一務實行動。希望司法機關不斷梳理消費糾紛,以更多行動為消費者消費鼓勁打氣。不過,要想更好保障消費者“后悔權”,還需要消除一切有可能的爭議,最好也有更詳細的表述。